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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体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查看 我为人人 的更多文章我为人人2023-12-09【情话细说】10565人已围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余杭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体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余杭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体服务暂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是指除政府机构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参与余杭区内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公共文体产品供给、公共文体设施管理运行,面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文化体育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体育项目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参股的文化体育项目,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之内。

(二)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2.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社会组织;

3.其他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和法人。

(三)引导和鼓励的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我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

二、激励政策

1.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体建设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余杭区文体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同步推进。

2.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公共文体项目的捐赠,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政策。

3.鼓励为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体服务领域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4.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体服务操作程序,扶持公共文体服务领域企业及社会组织的发展,推进公共文体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三、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场馆装修及设施补助

1.补助对象

2022年1月1日后正式开始运营的新建、改造、提升的公共文体场馆和设施运营单位。

2.补助标准

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低免收费开放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且单位投入面积资金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公共文体场馆,经审核提供的该类场馆在新建、改造、提升公共场馆上必要的装修、添置文体设施设备等投入(不含土地购置费、场地租金和展品等的投入,下同),按照单位面积投入资金设定补贴标准。投入资金在1000元/㎡(含)-1500元/㎡(不含)的,按照300元/㎡进行补贴;投入资金在1500元/㎡(含)-2000元/㎡(不含)的,按照450元/㎡进行补贴;投入资金在2000元/㎡(含)-3000元/㎡(不含)的,按照600元/㎡进行补贴;投入资金在3000元/㎡(含)以上的,按照900元/㎡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补助程序

(1)项目申报。每年8月31日前,经场馆属地镇街严格把关,认真审定后,向区文广旅体局提交申请,申请需提交申报表、项目主体及场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合法建设证明、场馆面积功能区域的图纸证明、项目建设投资证明(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付款发票、验收合格报告等复印件)、运营情况说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2)项目审核。分为初审和复核审查两个阶段。初审通过委托第三方审核项目实施内容、资金投入、运行情况等内容。复核审查由区文广旅体局、区财政局等通过实地检查、资料审核等办法,结合初审意见,共同形成最终补助审核意见。

(3)情况公示。对项目对象和拟补助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实施补助。每家单位限补助一次,自申报次年起,按照应补金额的40%、30%、20%、10%的比例,分四年补助到位。

(二)场馆设施开放运行补助

1.补助对象

2022年1月1日以后面向社会免费开放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除政府、机构和财政补助单位以外的文体场馆和设施运营单位。已申请场馆设施开放运行补助的常设性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内。

2.补助标准

(1)文化场馆类: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设施限时向社会免费开放。全年限时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60天,且法定节假日免费开放,每周限时开放时间中至少含1天周末,场馆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限时免费开放时段需在9时至21时之间,有晚间错时开放时间。常态化提供面向公众的公益文化服务,全年组织举办公益性活动不少于12次,实际免费开放面积达到200㎡(含)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30万元的资金补助。(详见附件)

(2)体育场馆类: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设施限时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场馆全年低免开放天数不少于330天,每周低免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低免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当天全免开放,全年限时低免时段在12时至21时之间的比例不少于50%。场馆全年面向公众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12次、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2名以上,实际低免收费开放面积达到200㎡(含)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30万元不等的资金补助。

文体场馆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需进行公示公告。

3.补助程序

(1)项目申报。每年8月31日前,经场馆属地镇街严格把关,认真审定后,向区文广旅体局提交申请,申请需提交申报表、项目主体及场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免费开放情况表、服务年报、财务报表等材料。

(2)项目审核。区文广旅体局委托第三方审核项目实施内容、资金投入、运行情况等内容。通过实地检查、资料审核等办法,结合初审意见,最终确定奖励等级。

(3)情况公示。对项目对象和拟补助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实施补助。每家单位每年补助一次,按计划次年一次性补助到位。

(三)公益文体活动补助

1.补助对象

举办面向公众开放的免费的公益性质的文体活动、展览等项目的社会组织等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

2.补助标准

(1)对捐赠用于举办公共文体项目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政策。

(2)对免费开放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场馆引进的临时性文体展览(指事先经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展出时间一般要求在20天以上,不包括各类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协会举办,相关单位出资的展览),结合展览规模(小型为100-150件,中型为151-300件,大型为300件以上)分别给予1、2、3万元的补助。

3.补助程序

(1)项目报备。申请主体需于活动实施前20天,提供活动举办备案表、活动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等资料,经活动属地镇街严格把关,认真审定后,向区文广旅体局报备,作为项目补助备选。

(2)项目审核。分为初审和复核审查两个阶段。申请主体于8月31日前向区文广旅体局提交补助申请,初审申请需要提交申报表、举办活动所需要的相关经费开支证明、项目公益性证明、社会影响力和评价度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复核审查由有关部门通过实地检查、资料审核等办法,结合初审意见,共同形成最终补助审核意见,择优选择补助项目。

(3)情况公示。对上报的项目及其项目单位和拟补助的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实施补助。按计划次年一次性补助到位。

(四)荣誉激励补助

1.补助对象

2022年1月1日后正式面向社会免费开放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除政府、机构和财政补助单位以外的公共文体场馆和设施运营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重要荣誉的,颁奖单位为文旅体主管部门或文联部门,以文件、奖状、证书等为准。

2.补助标准

(1)民办博物馆荣誉:对通过市级以及省级验收命名为乡村博物馆的,分别每家给予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对通过省级验收命名为星级乡村博物馆的,按三星、四星、五星分别给予每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2)民办公共文化空间(不包含乡村博物馆)荣誉:对评上省级以及国家级最美公共文化空间等荣誉的文化场馆,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3)民办非遗载体荣誉:对评上市级及以上非遗体验基地(体验点)、非遗特色街区、非遗旅游线路、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项目、非遗旅游商品、非遗工坊、非遗酒店、非遗民宿的项目单位,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4)民办竞技体育基地荣誉:对评上市级、省级、国家级奥运体育项目训练基地,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上述四项荣誉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标准。如民办博物馆已享受省级验收命名3万元补助的,后又获评三星级博物馆的,补足2万元差额。

3.补助程序

(1)项目申报。每年8月31日前,经场馆属地镇街初审后,向区文广旅体局提交申请,申请需提交申报表、荣誉证明、项目主体及场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免费开放证明、财务报表等材料。

(2)项目审核。区文广旅体局根据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确定奖励等级。

(3)情况公示。对项目对象和拟补助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实施补助。每家单位每年补助一次,按计划次年一次性补助到位。

(五)社会力量运营大型公共文体场馆设施补助

对于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大型公共文体设施的补助,对其运行方案进行测算评估,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后予以实施。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评审机制。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对项目建设、活动组织、运营管理、经费使用和社会评价等进行监督,经综合评定后给予项目主体补助。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服务保障到位、项目推进到位,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健康发展,确保群众公共文化权利的实现。

(二)建立督查机制。申请财政补助的社会力量建设的文体场馆和设施须承诺基本服务期限,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已列入区级、部门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内。若申请补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被列入《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不得申请补助。近三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该项目主体补助资格。如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补助监管。在补助期间,对因经营不善、组织不力、不符合补助要求的社会力量参与项目,不予发放后续补助。补助应用于弥补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化管理运行成本缺口、持续发展、服务提升等。

(四)规范低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同期同等市场价格的70%。低收费类项目按照余杭区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类服务项目测算确定。

五、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之前余杭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体服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余文广旅体〔2023〕80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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